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涉刑案件中最为高发的罪名之一。随着金税系统的升级与税务大数据监管的强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立案侦查。该罪量刑跨度大、单位犯罪认定复杂,辩护空间集中在”是否构成虚开""是否有骗税目的""数额如何认定”等核心问题上。本文系统梳理其辩护要点。
一、法条与定罪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谓”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量刑分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虚开”的实质认定:是否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司法实践逐渐形成共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实质要件,而非仅看发票流转的形式。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有开票、受票行为,但:
- 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
- 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 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则不应认定为虚开犯罪。这一”目的与结果双重审查”的标准,为许多企业提供了出罪空间。
三、关键辩护要点
1. 真实交易存在的抗辩
提供购销合同、发货单据、运输凭证、资金流水、入库记录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即使发票开具存在瑕疵(如品名不符、跨期开票),也不构成虚开。
2.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受票方不知道开票方虚开,且交易真实、发票合法取得,属于”善意取得”,仅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3. 资金回流的审查
指控虚开往往依赖”资金回流”证据。辩护中应仔细审查资金流向,区分正常的货款支付、关联方资金往来与人为构造的资金闭环。真实的商业资金往来不应被错误认定为回流。
4. 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论证
如企业为冲抵成本、走账需要而虚开,但实际未抵扣或抵扣后已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主张不构成本罪或情节显著轻微。
5. 数额认定
虚开数额、抵扣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者应区分。辩护应主张以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作为量刑依据,而非简单的开票面额。
四、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虚开案件多涉单位犯罪,辩护中应:
- 主张单位犯罪认定,限缩个人责任范围;
- 区分决策者与一般执行人员,普通财务、业务员不明知的,不承担刑责;
- 审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挂名职务、未参与者不应担责。
五、从轻情节与合规整改
- 补缴税款、滞纳金: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是最重要的从宽情节;
- 自首、立功:配合调查、揭发上下游;
- 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发票管理、税务合规体系,争取合规不起诉;
-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六、实务建议
- 企业建立严格的发票审核与供应商资质核查制度,杜绝接受虚开发票;
- 保留完整的交易链条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 一旦被税务稽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在行政阶段化解;
- 涉刑后第一时间补缴税款,把握从宽机会。
六、金税系统监管下的风险与自查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发票的开具、抵扣、流转全程留痕,税务大数据能够自动比对上下游、识别异常,企业面临的发票风险显著增加。常见预警情形包括:进销项品名严重不匹配;短期内大量开票后注销走逃;上下游企业存在虚开嫌疑;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不一致(资金回流)。
企业自查建议:
- 定期核查供应商资质,拒绝接受”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
- 确保进销项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业务一致,杜绝”变造品名”;
- 留存完整的购销合同、物流单据、资金凭证,随时证明交易真实;
- 发现异常发票及时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避免风险累积。
- 对大额、异地、新增供应商交易加强尽职调查,留存对方纳税状态查询记录与实地核查证据。
合规的发票管理与真实业务链条,是防范虚开风险的基石,也是涉案后主张”有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的关键证据基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在于紧扣”目的、真实交易、税款损失”三要素,精准拆解指控逻辑。
王吉成律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熟悉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咨询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