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指南

暴力取证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涉嫌暴力取证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依法取证与暴力取证的界限。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暴力取证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涉嫌暴力取证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依法取证与暴力取证的界限。

一、暴力取证罪概述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严重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

(二)客观要件

  1. 使用暴力:对证人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
  2. 逼取证言: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3. 对象为证人:暴力行为的对象是证人。

(三)主体要件

  1. 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2. 四种司法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

(四)主观要件

  1. 故意:行为人故意对证人使用暴力。
  2. 逼取证言目的:目的是获取证人证言。

三、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一)“证人”的范围

人员类型是否属于本罪中的证人
目击证人
被害人
鉴定人一般不是(鉴定人适用伪证罪)
被告人不是(适用刑讯逼供罪)
犯罪嫌疑人不是(适用刑讯逼供罪)

(二)“暴力”的认定

暴力程度具体表现
直接暴力殴打、脚踢、扇耳光等
限制性暴力捆绑、长时间罚站
使用工具使用器械进行体罚
变相暴力冻饿、日晒等方式造成痛苦

(三)转化犯的规定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1. 未使用暴力:取证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手段。
  2. 证人证言系自愿提供:证言系证人自愿作出。
  3. 伤害与取证无关:证人的伤情非取证行为造成。
  4. 不属于证人:被取证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人。

(二)定性辩护

  1. 属于合法取证:取证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2. 属于说服教育:对证人进行的是说服教育而非暴力。
  3. 伤害系自伤:证人的伤害系自身行为导致。

(三)量刑辩护

  1. 未造成严重后果:暴力行为未造成证人人身伤害。
  2.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3. 初犯:首次实施此类行为。

五、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1. 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取证的经过。
  2. 提供证据:提供取证录像、笔录等证据材料。
  3. 积极配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二)注意事项

  1.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2.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3. 通过暴力手段获取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暴力取证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微信号: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刑事辩护指南

需要法律帮助?

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免费咨询: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