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随着虚拟货币成为上游犯罪资金流转的常见工具,“利用 USDT、比特币转移涉案资金”类案件激增。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首例”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正是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转移犯罪资金,被告人均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并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信号表明,涉虚拟货币的掩隐罪已成为司法打击重点。本文从辩护角度梳理核心要点。
一、罪名与法条: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虚拟货币等行为手段。可见,把涉案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或用虚拟货币帮助转移赃款,是典型的掩隐行为。
量刑上: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入罪的核心:“明知”的认定与辩护空间
掩隐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系犯罪所得。这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实务中的”明知”认定规则:
-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常结合交易异常性、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等综合推定;
-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如远低于市价收购 USDT)、采用隐蔽方式交易、频繁切换账户等,都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 仅仅声称”不知道资金来源”,并不当然免责。
辩护切入:
- 主观故意的限缩:行为人系正常投资、正常交易,无任何异常迹象的,不应推定其”明知”;
- 认知能力审查:普通投资者对资金上游来源的辨别能力有限,不能苛求其具备专业反洗钱核查能力;
- 客观证据反驳:提供交易背景、聊天记录、价格合理性证据,瓦解”应当知道”的推定基础;
- 时间节点:是否在”明知”形成之后才实施转移行为,之前的行为不应计入。
三、“情节严重”的辩护
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三年以下还是三至七年)。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多次实施、后果严重等情形。
辩护中应重点审查:
- 金额计算:涉案金额是否重复计算、是否将合法交易部分错误计入;
- 既未遂区分:未实际转移成功的部分不应全额计入;
- 关联犯罪的处理:是否与上游犯罪重复评价,避免”一案两罚”;
- 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主张从犯并争取减轻处罚。
四、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
涉虚拟货币案件中,财物处置往往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 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涉案虚拟货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案件审结后,涉案虚拟货币通常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 对确属合法持有、与犯罪无关的部分,应通过律师主张剥离与返还;
- 主动退缴涉案款项,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五、有效辩护的实务策略
- 尽早固定证据: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平台数据是还原”不明知”的关键,需第一时间保全;
- 精准定性:区分掩隐罪、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定性;
- 争取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可大幅从宽,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争取不起诉;
- 程序辩护:审查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对违法取证申请排除。
六、出罪与轻罪辩护路径
结合涉虚拟货币掩隐罪的特点,下列辩护路径值得重点把握:
- 主观不明知:证明系正常交易、投资行为,缺乏对资金犯罪性质的认知,从源头否定犯罪故意,争取不构成犯罪;
- 未达情节严重:通过对涉案金额、次数、后果的精细化审查,剔除证据不足部分,争取将三至七年档降为三年以下档;
- 从犯认定:在团伙作案中仅提供账号、被动接收指令、获利较少的,主张从犯并争取减轻处罚;
- 退赃从宽:积极退缴涉案款项,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 程序辩护:对电子数据、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的取证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
每一条路径都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越早介入、越早固定有利证据,辩护空间越大、效果越好。
涉虚拟货币的掩隐罪案件专业性强、政策敏感度高,辩护需结合最新司法动态精准发力。如果您或亲友因 USDT、虚拟货币交易涉案,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王吉成律师深耕涉币刑事辩护,熟悉虚拟货币案件的证据审查与量刑规则。咨询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