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无罪辩护

欠债不还、合同违约会被判合同诈骗罪吗?本文解读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以及律师无罪、轻罪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对方欠我货款不还,我能告他合同诈骗吗?""我只是生意失败还不上钱,怎么就成了诈骗?“这是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最常见、也最易混淆的争议。两者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梳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

二、明示的五种典型情形

刑法列举了五种情形: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该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时的主观状态、履约能力、财物去向、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表现

  1. 根本无履约能力而虚构事实签订合同;
  2. 收受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高利贷、违法犯罪,而非用于合同履行;
  3. 取得财物后逃匿、失联;
  4. 隐匿、转移财物,拒不返还。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民事纠纷)的情形

  1. 签约时有履约能力或合理预期,因市场风险、经营失败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
  2. 取得的预付款、货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未挥霍转移;
  3. 出现纠纷后积极协商、部分还款,有还款意愿;
  4. 未隐匿财产,留有可联系方式。

后者属于民事违约,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律师的无罪与轻罪辩护要点

1. 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无罪辩护

重点收集:签约时的履约能力证据(资产、经营状况、过往履约记录);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的证据(账目、转账凭证);事后积极协商、部分还款的证据;未逃匿、未隐匿财产的证据。能证明系正常经营风险导致违约的,应作无罪辩护。

2. 数额的审查

合同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已归还部分应予扣除。须审查:是按合同标的额还是实际损失额计算;已支付的对价、已履行部分是否扣除;共同犯罪中本人实际所得。

3.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民事欺诈(如夸大宣传、部分虚假陈述)虽构成民事可撤销事由,但若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升格为合同诈骗罪。

4. 退赔与从宽

即便构成犯罪,案发前主动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也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可争取从轻、减轻。

五、给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建议

  1. 生意往来中保留完整的合同、发货、付款、沟通记录;
  2. 一旦出现履约困难,主动书面沟通、部分还款,留下还款意愿的证据;
  3. 被以合同诈骗立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区分刑民;
  4. 切勿在纠纷发生后转移资产、失联,以免被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一线之隔,“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辩护的核心。王吉成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熟悉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危机化解。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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