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共债共签规则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文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共债共签、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务运用。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债权人、举债方配偶、夫妻关系变动时的利益交织复杂。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实务要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1.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俗称”共债共签”。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无需举证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3. 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共债共签规则

1. 含义

  • 夫妻共同借款时,应当共同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名;
  • 一方借款,事后另一方追认的,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 共债共签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2. 实务要点

  • 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信用卡大额消费等场景下,建议共同签字;
  • 配偶事后追认的,可通过书面追认、微信沟通等方式确认;
  • 口头追认在诉讼中可结合证据认定。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

  • 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开支: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
  • 数额应与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
  • 不应超出合理范围。

2. 司法实务的考量

  • 家庭收入水平;
  • 当地生活水平;
  • 借款用途与必要性;
  • 借款人收入、负债情况。

3. 推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 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如赌博、奢侈消费);
  • 借款用于个人投资(配偶未参与、未受益);
  • 借款用于违法活动。

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1. 举证责任

  •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仅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不能简单推定为共同债务。

2. “共同生活”的认定

  • 借款实际用于家庭住房装修、购买家具、子女教育、就医等;
  • 资金实际进入家庭共同账户或用于家庭支出;
  • 借款虽以一方名义,但实际由家庭使用。

3. “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
  • 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借款用于经营,配偶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

4.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

  • 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
  • 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有共同认知;
  • 事后追认(书面、微信、邮件等)。

五、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一方对外担保

  • 一方对外担保,未取得配偶同意或追认的,原则上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 但若担保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配偶知悉并同意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 借款用于赌博、奢侈消费

  • 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 用于赌博、挥霍等违法或非正当用途;
  • 配偶未参与、未受益的,不属共同债务。

3. 借款用于个人投资

  •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借款为投资所用;
  • 配偶未参与经营、未分享收益的,不属共同债务。

4. 父母借款给子女

  • 父母借款给子女用于家庭生活,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借款;
  • 借款性质依协议与用途认定。

5. 信用卡债务

  • 一方大额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 明显用于个人挥霍的,不属共同债务。

六、举证责任分配

1. 债权人

  • 主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举证责任:
    • 共债共签:提供双方签字的借款凭证;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据借款数额、用途、夫妻收入等推定;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举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2. 配偶(未签字方)

  • 抗辩不属共同债务的,承担举证责任:
    • 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 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
    • 配偶未参与、未受益。

七、诉讼策略

1. 债权人

  1. 借款时争取夫妻共同签字;
  2. 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
  3. 保留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
  4. 配偶事后追认的,保留追认证据。

2. 配偶(被诉方)

  1. 借款时未签字的:积极举证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 共同签字的:可主张签名属被欺诈、胁迫等;
  3. 配合举证自身收入、家庭支出、债务使用情况。

3. 律师

  1. 全面掌握案情与证据;
  2. 精准适用《民法典》1064条;
  3. 平衡债权人与配偶的合法权益;
  4. 协商优先,诉讼兜底。

八、给当事人及律师的建议

出借人

  1. 借款时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2. 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
  3. 大额借款保留配偶知情或追认的证据;
  4. 出借后保留催收、还本付息等证据。

借款人配偶

  1. 借款时未签字的,保留家庭经济独立、生活支出独立等证据;
  2. 配偶被诉时及时应诉、积极抗辩;
  3. 涉及大额债务的,及时委托律师评估。

律师

  1. 全面审查借款凭证、用途、家庭情况;
  2. 精准适用《民法典》1064条与司法解释;
  3. 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
  4. 争取协商或诉讼最优结果。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涉及债权人、配偶、夫妻关系的复杂平衡。王吉成律师办理婚姻家事与民商事案件,熟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抗辩。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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