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介绍贿赂罪是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居间型”犯罪。在商业往来、项目介绍、人事安排等场景中,“牵线搭桥”的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本罪。但介绍贿赂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与行贿受贿共犯有清晰边界。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梳理介绍贿赂罪的辩护要点。
一、介绍贿赂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的特别从宽规定。
构罪核心要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情节严重 + 介绍人主观明知是贿赂。
二、“介绍贿赂”的认定
“介绍贿赂”指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常见情形:
- 受行贿人委托,物色、引荐受贿人;
- 向受贿人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
- 代为传递贿赂财物或收受财物后转交;
- 为行贿受贿提供其他居间帮助。
单纯介绍业务、推荐合作对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未参与请托事项的撮合、未传递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与行贿、受贿共犯的区分
这是辩护最关键的环节。三者法定刑差距大(行贿受贿最高可达无期、死刑,介绍贿赂最高仅三年):
| 情形 | 定性 |
|---|---|
| 与行贿人共谋、分担贿赂财物、共同促成 | 行贿罪共犯 |
| 与受贿人共谋、为他人谋利并分享赃款 | 受贿罪共犯 |
| 受行贿人/受贿人一方委托居间沟通,未与对方共谋 | 介绍贿赂罪 |
| 单纯介绍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未撮合请托 | 不构成犯罪 |
辩护要点:是否有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共谋?是否分享了贿赂财物?是否参与了请托事项的提出或实现?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只要不构成共谋,不应升格为行贿或受贿共犯。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情节严重”通常指:
- 介绍个人行贿数额2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
- 介绍贿赂数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多次介绍、介绍多人、造成严重后果等);
- 因介绍贿赂行为使国家、集体、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未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本罪,仅属违纪或一般违法行为。
五、“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特别从宽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介绍贿赂罪独有的特别从宽条款。“被追诉前”通常指立案前。利用好这一节点,可争取免除处罚或显著减轻。但需注意:一旦立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仍可适用自首规定。
六、律师的辩护要点
1. 主观明知的审查
是否明知所介绍的事项系行贿受贿?若系介绍正常业务、咨询、推荐合作伙伴而不知内情的,应作无罪辩护。
2. 共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分
审查与行贿人、受贿人是否共谋、是否分享贿赂、是否参与请托的实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共谋的,应争取定性为介绍贿赂或无罪。
3. “情节严重”与数额审查
介绍贿赂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4. 及时把握”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这是介绍贿赂罪的”黄金条款”。在公安、监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待的,可大幅降低处罚甚至免除。
5. 自首、立功与退赃
配合退缴违法所得、提供相关线索争取立功,进一步从宽。
七、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区分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共犯;
- 把握”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窗口期,争取最有利处置;
- 如实供述、配合调查、提供线索,争取立功;
- 保留能证明”系正常业务介绍、不明知系贿赂”的证据。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情节严重”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是从宽的两把钥匙。王吉成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熟悉贿赂类案件的共犯区分与从宽情节运用。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