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但前提是证据合法。刑事案件中,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行为并非个例。审查证据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本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梳理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要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框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上述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刑讯逼供的认定
1. 典型的刑讯逼供
- 直接暴力殴打、电击、捆绑、悬吊等;
- 长时间连续讯问、不允许休息;
- 不给饮食、不给医疗等变相肉刑;
- 寒冷、噪声、强光等”软性”酷刑。
2. 变相刑讯逼供
司法实践中,“指供、诱供、指名问供”以及通过威胁家人安全、暗示不利后果等手段获取口供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取证。
三、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
不是所有”程序问题”都导致证据排除。司法实务区分:
1. 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证言、陈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书证物证;不能补正的书证物证。
2. 瑕疵证据(可补正)
笔录未签名、记录不完整、搜查未出示证件等”程序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辩护中应精准区分:瑕疵证据争取补正即有效,非法证据坚决申请排除。
四、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
1. 申请时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申请。越早提出越有利于固定线索与争取程序性裁判。
2. 申请形式
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写明:
- 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方法(如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形);
- 时间、地点、人员(如看守所、讯问室、办案人员);
- 证据来源线索(如伤痕照片、同监室人员证言、医院就诊记录等);
- 申请排除的具体证据及理由。
3. 线索与证明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方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线索包括:
- 讯问笔录的时间矛盾(“24小时连续讯问”明显不符合生理规律);
- 入所体检记录中的伤痕;
- 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的异常;
- 翻供的合理理由与具体内容。
4. 庭前会议与庭审质证
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常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法院应在开庭前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在庭审中质证。
五、常见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要点
1. 口供的合法性
- 讯问时间是否合理(长时间连续讯问、深夜讯问等);
- 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 入所体检记录是否有伤痕记录;
- 翻供是否合理、是否前后矛盾。
2.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 证人是否受到威胁、暴力;
- 询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未成年证人应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等);
- 询问笔录是否本人阅读确认。
3. 物证书证的合法性
- 搜查、扣押、查封是否符合程序(出示证件、制作清单、当场交付凭证等);
- 现场勘验是否符合规范;
- 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是否符合规定(《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收集有专门要求);
- 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 辨认笔录的合法性
- 辨认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不少于7人/10张照片);
- 是否暗示性指认、是否符合混杂辨认规则;
- 辨认过程是否同步录音录像。
六、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辩护策略
被排除的证据往往直接影响定罪:
- 关键口供被排除:仅剩间接证据,可争取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 关键书证物证被排除:事实认定动摇;
- 鉴定意见被排除:失去技术性证据支撑;
- 电子数据被排除:在网络犯罪、虚拟货币案件中影响巨大。
应结合排除结果,调整整体辩护方向。
七、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持身体证据:入所体检时如发现伤痕,应及时记录、留存;
- 记录讯问情况:尽量回忆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是否存在违规;
- 不要”硬扛”也不”乱说”:如实陈述,不被诱供、不作虚假供述;
-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解讯问情况,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合法性审查是刑事辩护的”硬功夫”。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实务与庭审质证策略。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