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官司打赢了,对方就是不还钱,许多当事人因此考虑”能不能追究他刑事责任?“事实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有严格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多数”执行难”案件属于客观执行不能,并不构成犯罪。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梳理该罪的辩护要点。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罪核心要件:“有能力执行” + “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
二、“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有能力执行”通常指:
- 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应收账款等);
- 收入能够满足执行需要;
- 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通过特定行为(如放弃继承、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毁损财产等)规避执行的,仍可认定”有能力执行”。
反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收入仅维持基本生活、长期亏损无履行能力的,属客观执行不能,不构成本罪。辩护中应充分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债务情况。
三、“拒不执行”的典型行为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执行”通常表现为:
-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 妨害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迁出房屋、拒不腾退土地等。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执行标的额、影响范围);
- 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 暴力抗拒执行;
- 多次拒不执行或经强制执行仍拒不执行;
- 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串通案外人阻碍执行。
五、刑事自诉与公诉程序
本罪存在公诉与自诉两种程序:
- 公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侦查、提起公诉(多数情形);
- 自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这一双重程序对当事人既是权利也是约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考虑自诉;但须严格按程序推进。
六、律师的辩护要点
1. “执行不能”的论证
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房产车辆登记、社保缴费记录等,论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最常见的出罪理由。
2. 行为性质的审查
未隐匿转移财产、未虚假报告、未暴力抗拒的,不应认定为”拒不执行”。
3. 情节严重的抗辩
执行标的额、影响范围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争取出罪或从轻。
4. 履行和解的争取
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主动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争取不立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5. 程序性辩护
审查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管辖是否正确。
七、给当事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被执行人:
- 收到执行通知后如实报告财产、积极履行;
- 确有困难的,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和解方案;
- 切勿转移、隐匿财产,避免升级为刑事追诉;
- 已被立案的,尽快委托律师审查”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申请执行人:
- 执行不能时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
-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必要时考虑刑事自诉程序,但需充分评估证据条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有能力执行”与”情节严重”是两条主线。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与执行案件,熟悉执行不能与执行拒执的精细辩护。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