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

开设赌场罪(含网络赌场)的辩护:定性区分、从犯认定与从宽情节

代理境外赌博网站、开发赌博软件、担任代理被控开设赌场罪?本文解读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区分、网络赌场认定标准,以及抽头渔利数额、从犯地位等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随着跨境网络赌博、境外赌博网站代理、赌博软件开发等行为的蔓延,开设赌场罪已成为网络犯罪中的高发罪名。许多涉案人员起初以为只是”兼职做代理""开发程序”,直到被追究刑责才意识到严重性。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规定,梳理开设赌场罪(含网络赌场)的辩护要点。

一、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施行),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已整体提高,第一档为五年以下,第二档为五至十年。因此,能否将行为从开设赌场罪”降”为赌博罪或治安违法,是辩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二、开设赌场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1. 与赌博罪的区分

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是对赌博场所或平台具有控制、支配地位:提供场地、赌具、赌资,组织、管理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若行为人仅是参赌者或一般召集者,无控制支配地位,可能构成赌博罪(甚至仅为治安违法),而非开设赌场罪。

2. 与一般娱乐活动的区分

亲属、朋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服务费的,不构成赌博犯罪。

3. 治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属《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的行政违法,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常见情形:

  1. 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线、接受投注;
  2. 开发、维护赌博软件、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3.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可能与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竞合);
  4. 在群聊、平台内组织赌博并抽头。

辩护中应审查行为人对赌场、赌博平台的实际控制力与获利方式,区分核心组织者与边缘参与者。

四、律师的辩护要点

1. 定性辩护——争取就低认定

对仅担任代理、无决策权、未参与分成的参与者,争取认定为赌博罪或从犯,降低法定刑档次;对仅提供一般技术服务者,争取改变定性。

2. 抽头渔利数额的审查

开设赌场罪量刑与”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密切相关。须审查:抽头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否确实;赌资是否重复计算;合法经营收入与抽头是否混同;共同犯罪中本人实际获利。剔除虚增部分,数额可显著下降。

3. 从犯地位的争取

在赌博网站代理、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环节中,多数参与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争取从犯认定,依法从轻、减轻。

4. 自首、立功与退赃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揭发赌博网站的组织者、资金流向经查证属实的立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都是从宽的重要情节。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1. 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厘清自己在赌博链条中的角色;
  2. 完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明细、代理合同、技术合作材料;
  3. 明确”有无控制支配地位""有无抽头""有无接受投注”等关键事实;
  4. 争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定性辩护,避免到审判阶段被动。

开设赌场罪量刑重、链条长、责任分层复杂。准确定性、争取从犯、压减数额,是辩护的三条主线。王吉成律师办理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熟悉赌博类案件的认定规则与分层辩护。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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