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合同履行保证金纠纷的刑民区分与辩护

收取合同保证金后未履约被控诈骗?本文梳理合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事实审查,以及律师如何通过「真实履约意图」「用途去向」论证民事违约、出罪辩护。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收了客户的钱不办事,是不是诈骗?“这是经济纠纷中极为常见的疑问。收取合同保证金、定金、预付款后未依约履行的,绝大多数属于民事违约,仅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保证金”类纠纷的刑民区分与辩护要点。

一、合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合同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本质上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或预付,法律属性属民事范畴:

  1. 定金: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保证金(押金):通常用于担保合同履行,违约时按约定处理。
  3. 预付款:合同项下的预付性质款项,未履行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规则处理。

收受上述款项后未履行义务的,首先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并非所有”收钱不办事”都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 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

典型入罪情形:

  • 虚构主体身份或资质;
  • 虚构履约能力、虚构项目;
  • 收到款项后挥霍、转移、用于个人消费;
  • 收到款项后逃匿、拒不返还;
  • 无真实履约意图,纯以收取保证金为敛财手段。

三、刑民区分的实务要点

1. 主观目的的审查

  • 签约时是否有真实的履约意图?有无真实的项目、资源、人员、资质?
  • 资金收取后是否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 收到款项后是否实际开展履约行为

2. 客观行为的审查

  • 有无履约的事实行为(采购、雇佣、施工等)?
  • 有无合理的履约迟延原因(如第三方原因、政策变化)?
  • 有无积极协商、退还部分款项的行为?

3. 事后态度

  • 是否主动联系、积极协商?
  • 是否部分退款、达成谅解?
  • 是否逃匿、失联、隐匿财产?

四、律师的辩护要点

1. 真实履约意图的论证

收集项目资料、人员名单、采购合同、施工进度等证据,证明签约时具备真实履约意图。

2. 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审查收取款项的去向:是否实际投入项目?是否被挪作他用?是否被挥霍?资金的合法用途与去向,是证明主观状态的核心证据。

3. 已履约部分的核算

审查实际已履行的部分、已支出的成本、已完成的工作量,扣除后”未退还”的金额可能远低于指控数额。

4. 民事违约的归位

若行为本质上是”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而非”非法占有”,应坚持民事违约定性,争取撤案、不起诉。

5. 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诉的程序选择

律师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避免案件”刑民交叉”中被不当追究。

五、常见误区澄清

  1. “客户报案说诈骗就是诈骗”:公安机关立案需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非客户报案必然构成犯罪;
  2. “收钱不办就是诈骗”:仅是违约,需审查主观目的;
  3. “先退钱就没事”:即便退款,仍可能被以诈骗罪追诉(已遂或未遂),及时委托律师评估更稳妥;
  4. “金额大就是诈骗”:数额仅是入罪条件之一,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同样关键。

六、给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建议

  1. 签约时真实:核实自身资质、项目真实性,避免无履约能力时承诺;
  2. 收取款项后规范使用:款项专项用于合同用途,避免混同;
  3. 及时沟通:履约困难时主动联系客户,协商延期、分期履行;
  4. 避免”失联”:被投诉、被立案后保持沟通,避免被推定为”逃匿”;
  5. 被控诈骗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与资金用途,争取撤案或不起诉。

保证金类纠纷的刑民区分,关键在主观目的与资金用途的精细审查。王吉成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熟悉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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