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制度,已成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路径之一。但实践中,认罪认罚的适用涉及量刑协商、律师参与、自愿性保障、上诉权等多个问题。本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梳理认罪认罚的实务要点。
一、认罪认罚的法定概念
1.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三个要件
- 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认罚中的”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刑罚、财产刑、强制措施等处罚。
三个要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
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
-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
- 审判阶段(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
越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通常越大。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要点
1. 律师参与
- 认罪认罚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 律师应就指控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提供法律帮助;
- 律师见证自愿性、合法性。
2. 具结书的签署
依据《指导意见》: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 具结书应当包含:
- 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的自愿性陈述;
- 同意量刑建议的表述;
- 不持异议的相关权利声明等。
3. 量刑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01条:
- 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
-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下,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明确具体;
- 普通程序下,量刑建议可以相对概括(建议幅度);
-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4. 法院的采纳与调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四、量刑从宽幅度
1. 一般原则
认罪认罚的从宽是**“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具体从宽幅度由法院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
2. 常见从宽幅度
-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相对更大;
-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相对侦查阶段略小;
-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相对较小(“当庭认罪”通常仅小幅从轻)。
3. 显著从轻的情形
- 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
- 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
- 自首+认罪认罚的,可叠加从轻。
五、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
1. 法定不适用
- 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2. 程序性不适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不认罚的;
- 强迫、诱骗认罪认罚的;
- 律师未参与或非自愿签署的。
3. 特定情形
- 职务犯罪中,行为人明显逃避责任、推卸责任;
- 涉黑、涉恶、涉暴恐等严重暴力犯罪;
- 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认罪认罚与辩护的关系
1.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
- 认罪认罚是承认指控事实,不等于放弃其他辩护权利(如证据合法性、量刑情节);
- 律师仍可就证据瑕疵、量刑建议过重等问题提出意见。
2. 辩护策略的协调
- 与律师协商后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 评估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坚持无罪辩护的风险;
- 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3. 量刑建议的协商
- 律师可就量刑建议与检察院协商;
- 协商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主刑、附加刑、缓刑等);
- 律师应在量刑协商中发挥实质作用。
七、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
1. 上诉权的保留
-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
- 但实务中,认罪认罚后上诉可能影响从宽适用的稳定性。
2. 反悔的法律后果
- 一审认罪认罚,二审反悔上诉的:
-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罪认罚情节是否继续认定,存在分歧;
- 多数法院维持认罪认罚情节,少数法院撤销并按正常量刑处理。
3. 律师的建议
- 是否上诉应综合评估:上诉可能获得的从宽与上诉失败的成本;
- 律师应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建议。
八、认罪认罚的风险防范
1. 自愿性保障
- 认罪认罚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 不得在压力下被迫认罪认罚;
- 律师会见时应核实自愿性。
2. 实质审查指控事实
- 律师应核实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涉嫌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不应认罪认罚;
- 部分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可在承认部分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 律师应评估量刑建议是否合理;
- 量刑建议显著偏重的,应拒绝签署;
- 通过法律意见书、协商沟通争取合理量刑建议。
4. 程序的合法性
- 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 涉嫌程序违法的,应在认罪认罚前主张权利;
- 必要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九、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
1. 值班律师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设有值班律师;
-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主要功能:保障自愿性、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签署具结书。
2. 强制法律援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
- 可能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盲、聋、哑或未成年人;
- 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十、认罪认罚与缓刑的衔接
- 认罪认罚是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之一;
- 但认罪认罚不必然导致缓刑;
- 综合考量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
十一、给当事人及律师的建议
当事人:
- 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 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再签署具结书;
- 明确表示自愿、不被强迫;
- 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的,拒绝签署;
- 上诉前评估利弊。
律师:
- 全程参与认罪认罚过程;
- 核实指控事实与证据;
- 评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 协助当事人作出真实、自愿的决定;
- 在审判中依法维护量刑辩护权利;
- 上诉阶段提供专业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案件”双刃剑”——用好能从宽,用不好可能反损权益。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认罪认罚的实务与风险防范。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