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指南

认罪认罚从宽的实务与风险防范

认罪认罚从宽如何适用?本文梳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程序要点、量刑协商、法律援助与上诉权等核心实务。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制度,已成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路径之一。但实践中,认罪认罚的适用涉及量刑协商、律师参与、自愿性保障、上诉权等多个问题。本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梳理认罪认罚的实务要点。

一、认罪认罚的法定概念

1.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三个要件

  • 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认罚中的”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刑罚、财产刑、强制措施等处罚。

三个要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

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

  •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
  • 审判阶段(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

越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通常越大。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要点

1. 律师参与

  • 认罪认罚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 律师应就指控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提供法律帮助;
  • 律师见证自愿性、合法性。

2. 具结书的签署

依据《指导意见》: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 具结书应当包含:
    • 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的自愿性陈述;
    • 同意量刑建议的表述;
    • 不持异议的相关权利声明等。

3. 量刑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01条:

  • 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
  •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下,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明确具体;
  • 普通程序下,量刑建议可以相对概括(建议幅度);
  •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4. 法院的采纳与调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四、量刑从宽幅度

1. 一般原则

认罪认罚的从宽是**“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具体从宽幅度由法院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

2. 常见从宽幅度

  •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相对更大;
  •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相对侦查阶段略小;
  •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相对较小(“当庭认罪”通常仅小幅从轻)。

3. 显著从轻的情形

  • 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
  • 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
  • 自首+认罪认罚的,可叠加从轻。

五、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

1. 法定不适用

  • 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2. 程序性不适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不认罚的;
  • 强迫、诱骗认罪认罚的;
  • 律师未参与或非自愿签署的。

3. 特定情形

  • 职务犯罪中,行为人明显逃避责任、推卸责任;
  • 涉黑、涉恶、涉暴恐等严重暴力犯罪;
  • 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认罪认罚与辩护的关系

1.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

  • 认罪认罚是承认指控事实,不等于放弃其他辩护权利(如证据合法性、量刑情节);
  • 律师仍可就证据瑕疵、量刑建议过重等问题提出意见。

2. 辩护策略的协调

  • 与律师协商后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 评估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坚持无罪辩护的风险;
  • 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3. 量刑建议的协商

  • 律师可就量刑建议与检察院协商;
  • 协商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主刑、附加刑、缓刑等);
  • 律师应在量刑协商中发挥实质作用。

七、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

1. 上诉权的保留

  •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
  • 但实务中,认罪认罚后上诉可能影响从宽适用的稳定性。

2. 反悔的法律后果

  • 一审认罪认罚,二审反悔上诉的:
    •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罪认罚情节是否继续认定,存在分歧;
    • 多数法院维持认罪认罚情节,少数法院撤销并按正常量刑处理。

3. 律师的建议

  • 是否上诉应综合评估:上诉可能获得的从宽与上诉失败的成本;
  • 律师应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建议。

八、认罪认罚的风险防范

1. 自愿性保障

  • 认罪认罚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 不得在压力下被迫认罪认罚;
  • 律师会见时应核实自愿性。

2. 实质审查指控事实

  • 律师应核实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涉嫌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不应认罪认罚;
  • 部分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可在承认部分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 律师应评估量刑建议是否合理;
  • 量刑建议显著偏重的,应拒绝签署;
  • 通过法律意见书、协商沟通争取合理量刑建议。

4. 程序的合法性

  • 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 涉嫌程序违法的,应在认罪认罚前主张权利;
  • 必要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九、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

1. 值班律师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设有值班律师;
  •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主要功能:保障自愿性、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签署具结书。

2. 强制法律援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

  • 可能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盲、聋、哑或未成年人;
  • 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十、认罪认罚与缓刑的衔接

  • 认罪认罚是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之一;
  • 但认罪认罚不必然导致缓刑;
  • 综合考量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

十一、给当事人及律师的建议

当事人

  1. 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 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再签署具结书;
  3. 明确表示自愿、不被强迫;
  4. 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的,拒绝签署;
  5. 上诉前评估利弊。

律师

  1. 全程参与认罪认罚过程;
  2. 核实指控事实与证据;
  3. 评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4. 协助当事人作出真实、自愿的决定;
  5. 在审判中依法维护量刑辩护权利;
  6. 上诉阶段提供专业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案件”双刃剑”——用好能从宽,用不好可能反损权益。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认罪认罚的实务与风险防范。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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