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案件中,赃款的去向与用途不仅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件的认定,更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往往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退赃能力、从宽情节紧密关联。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相关规定,梳理赃款用途的辩护价值。
一、赃款用途在受贿罪中的多重意义
赃款用途并非受贿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但在多个层面具有法律意义:
- 影响主观认定:若赃款被用于本人日常消费、还贷等”中性”用途,可印证”非法占有”的受贿故意;若被用于家庭正常开支、子女教育等,亦不影响受贿成立,但可能在量刑中体现从轻考量;
- 影响数额认定:赃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的,应在受贿数额中扣除(已退部分);
- 影响量刑情节:赃款是否挥霍、转移、用于非法活动,直接关系到主观恶性的评估;
- 关联其他犯罪:赃款用于赌博、行贿、嫖娼、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 影响退赃情节:主动退回赃款是法定、酌定从宽的重要情节。
二、几种典型的赃款用途及其辩护意义
1. 用于本人或家庭正常消费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偿还合法债务、家庭装修、医疗等。这类用途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若数额较小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在量刑中获得从宽。
2. 用于投资、经营
将赃款投入真实经营(如买房、办企业、炒股)。须审查投资行为的真实性、收益归属。若系真实投资、有合法回报来源,反映出一定的主观”经营”特征,但并不减轻受贿罪的本质。
3. 用于违法活动
如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行贿他人等。这种情形往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需数罪并罚。但从辩护角度,可主张: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退赃等情节的,仍可争取从轻。
4. 退还给行贿人或上交单位
实务中:
- 被动退还:因被调查、察觉风险后退还的,仍构成受贿既遂,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 主动上交单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前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的,可参照”自动投案”的精神,从宽处理;
- 退回给行贿人:若属”边收边退”或”为应付检查而虚假退回”,反而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性大。
三、赃款用途与”违法所得没收/追缴”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贿赃款的处理,须在判决时一并追缴。退赃情况直接影响实际执行与量刑。
四、律师的辩护要点
1. 主动引导赃款去向的证据收集
律师介入后,应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梳理赃款去向:
- 银行流水、消费记录、房产车辆登记;
- 投资协议、营业执照、收益分配;
- 退回给行贿人的时间节点、原因;
- 是否已上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2. 与”自首、立功、退赃”的结合
赃款用途与自首、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结合,往往能形成复合型从宽事由,显著降低量刑。例如:赃款已主动上交单位 +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争取从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黄金组合”。
3. 防止”扩大化”
警惕办案机关将合法的家庭支出、正常消费错误计入”赃款去向”或将合理投资误认为”违法所得挥霍”。必要时申请审计复核。
4. 数罪并罚的辩护
若赃款被指控同时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应审查:指控的其他犯罪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构成?尽量避免因赃款用途被”附带”追究其他罪名。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留证据:保留所有银行流水、收据、合同,避免日后无法说明赃款去向;
- 主动退赃:在律师指导下评估退赃时机与数额,配合退赃争取从宽;
- 如实供述:赃款用途应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避免隐瞒或编造导致加重;
- 切勿转移:被调查后切勿再转移赃款,否则将作为从重情节。
受贿罪赃款用途虽不改变定性,却是量刑辩护的重要战场。王吉成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熟悉受贿类案件中赃款用途证据的审查与从宽情节的运用。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