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收受财物是否一定构成受贿罪?本文解读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及人情往来、感情投资、事后感谢等情形的无罪、轻罪辩护思路。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辩护空间也最为集中的罪名之一。许多当事人困惑于”我确实收了钱,但没替他办事,也算受贿吗?“这一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该要件的认定边界与辩护方向。

一、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据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型的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单纯收钱而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受贿罪与一般违纪、人情往来区分的关键。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比想象中宽泛,包括:

  1. 实际谋取:已经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
  2. 承诺谋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际实施;
  3. 明知请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
  4. 视情况而定: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认为可以办成的。

同时,下列情形也被纳入考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需要划清边界的几种情形

1. 正当人情往来

亲友之间基于礼尚往来的馈赠,若与职务行为无关、金额合理、有对等回礼,不属于受贿。辩护中可从双方关系亲密程度、往来是否对等、是否与具体请托挂钩等方面论证。

2. “感情投资”

行为人长期收受他人财物,但对方并无具体请托事项,双方系一般交往。若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不符合前述”视情况而定”的情形,则”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存疑,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3. 事后感谢(离职后收财)

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依据相关司法观点,只要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联,仍可能构成受贿。但若是正常劳务报酬、离职后纯粹的情谊馈赠,则应区别对待。

4. 介入因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是受贿罪的另一核心要件。若行为人系利用个人技能、劳务、非职务性的技术帮助获取报酬,则属劳务报酬而非受贿。

四、律师的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审查

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等,须严格审查其是否”从事公务”。主体身份不成立的,可作非罪辩护。

2.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抗辩

针对无具体请托、无承诺、无实际谋取的收受行为,重点论证该要件不成立。

3. 数额的认定

受贿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须审查:是否将人情往来、合理劳务报酬错误计入受贿数额;礼金、消费卡是否按实际价值折算;共同受贿中本人实际所得的界定。

4. 自首、立功与退赃

受贿案件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立功、主动退缴赃款赃物,都是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对能否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影响显著。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1. 被调查初期即应委托律师,了解涉嫌事实与证据;
  2. 对每一笔收受款项的来源、性质、对应事项逐笔梳理;
  3. 区分合法收入、人情往来与涉案款项,避免笼统承认;
  4. 把握退赃与自首的时机,争取最有利于从宽的处置。

受贿罪的辩护,往往就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用职务便利”这两个要件的精细剖析中。王吉成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熟悉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规则与辩护策略。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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