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针对”打假官司”行为。但实践中该罪易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瑕疵""主张不当”等混淆,并非任何败诉或诉讼策略失当都构成犯罪。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梳理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要点。
一、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罪核心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需注意,单位犯本罪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二、“捏造的事实”如何认定
“捏造的事实”指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包括:
- 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凭空捏造借款、买卖、侵权事实);
- 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虚构原告、虚构被告);
- 隐瞒真相、颠倒是非,使原本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诉至法院。
以下情形不属于”捏造的事实”:
- 对事实存在部分夸大、部分隐瞒,但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如真实借款但夸大金额);
- 对法律关系性质、效力有争议、但事实层面基本真实的;
- 因证据不足、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诉讼风险。
这是辩护最有力的切入点——基础事实真实存在,只是证据或主张有瑕疵的,不构成本罪。
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单纯一方捏造事实,但未被法院受理、未进入实体审理、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或他人损失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须结合:
- 是否实际进入实体审理、是否取得生效裁判;
- 是否导致他人财产被执行、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
- 是否造成他人信用受损、商业机会丧失、精神损害等;
- 司法资源的实际消耗情况。
四、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1. 与诈骗罪的区分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若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但若未实际骗得财物、未严重侵害他人权益,仅妨害司法秩序的,则仅构成虚假诉讼罪。
2. 与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诉讼参与人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差异在于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方式。
3. 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罚款、拘留的规定。但并非一律上升为刑事犯罪。刑事追诉应保持谦抑性。
五、律师的辩护要点
1. 基础事实是否真实
重点论证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原告/被告主体是否真实。即便存在证据瑕疵,只要基础事实真实存在,就不应构成本罪。
2. “情节严重”与司法秩序妨害的审查
是否实际造成司法秩序混乱、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结果轻微、未实际取得财产或裁判文书的,可作非罪处理。
3. 主观目的审查
区分”明知无事实而捏造”与”对事实有误解、夸大、举证不能”。若系法律理解偏差、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应排除主观故意。
4. 既遂与未遂
提起诉讼后被法院识破驳回、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5. 自首、认罪认罚与撤诉
案发前主动撤诉、消除影响的,可视为犯罪中止或显著减轻情节。
六、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提起诉讼前对基础事实进行充分核实,避免因误解构成虚假诉讼;
- 一旦发现诉讼策略存在重大事实瑕疵,及时撤诉,避免扩大风险;
- 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审查基础事实与损害结果;
- 积极撤回诉讼、退赔相关损失,争取从宽。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关键在”捏造的事实”与”情节严重”的精细界定。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辩护策略。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