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寻衅滋事罪因适用情形较多、与日常纠纷联系紧密,是普通人较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一场冲突、一段网络言论、一次过激讨债,都可能引发本罪。但该罪的成立有明确的法定行为类型和情节要求,并非”闹事即构罪”。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要点。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见,构成本罪必须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四类行为之一,且达到相应的情节要求,并破坏了社会秩序。
二、四类行为的认定与辩护空间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强调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若系因具体纠纷引起(如邻里矛盾、债务纠纷)的肢体冲突,原则上应按故意伤害、治安违法处理,而非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则要求达到特定程度(如致人轻伤、持械、多次等)。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本项针对骚扰、威胁行为。但正常的批评、争论、维权过程中的言语,不属本罪。须审查是否”情节恶劣”、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强调无合法依据强行索取财物。若行为人有合理债权、系在索债过程中行为过激,则属”事出有因”,应区别于无事生非的强拿硬要。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项要求在公共场所且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实际后果。若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或未造成秩序混乱,则不构成本项。
三、“事出有因”——重要的出罪抗辩
司法解释明确,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一般冲突,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一规定为辩护提供了清晰路径:若行为事出有因(有具体纠纷背景),且未达到经制止后仍继续的程度,可主张不构成寻衅滋事,而应按故意伤害、治安处罚或民事纠纷处理。
四、律师的辩护要点
1. 行为类型与情节的审查
逐项核对是否属于四类法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严重”、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不达标的,可作非罪辩护。
2. “事出有因”的论证
收集纠纷起因、债权债务关系、邻里矛盾等证据,证明行为有具体事由,不属无事生非。
3. 罪名的准确区分
与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的界限,准确定性可能直接降低刑期或出罪。
4. 轻微伤案件的民事赔偿与和解
多数寻衅滋事案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为轻微伤。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缓刑。
5. 从犯与从宽情节
在多人参与的场合,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从轻。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冲突发生后及时固定纠纷起因、对方过错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 造成伤害的,积极赔偿、争取谅解,避免矛盾升级;
- 网络言论、讨债等行为注意方式,避免被认定为”无事生非”;
- 被立案后委托律师,重点审查是否”事出有因”、情节是否达标。
寻衅滋事罪看似常见,却大有辩护空间——法定行为类型、情节要求和”事出有因”,是出罪的三把钥匙。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常见罪名的事实认定与辩护策略。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