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环节,涉及股东、债权人、税务等多方利益。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解释二”),梳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实务要点。
一、公司解散的事由
依据《公司法》第23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解散。
1. 自行解散
- 营业期限届满;
-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股东会决议。
2. 强制解散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僵局)。
二、清算组的成立
1. 自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232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司法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的组成
-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 司法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4. 清算组成员的资格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人员;
- 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
三、债权申报与通知
1. 通知债权人
依据《公司法》第23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债权申报的内容
- 债权数额;
-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 债权性质(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税款债权等)。
3.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 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之前补充申报;
- 公司剩余财产已分配的,可由股东按比例承担。
四、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依据《公司法》第236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偿顺序:
-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 所欠税款;
- 公司债务;
- 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股份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的法定职责
1. 基本职责
- 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 通知债权人、公告;
- 申报债权、审查债权;
- 处理公司财产(变卖、拍卖等);
- 清缴所欠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
- 分配剩余财产;
- 制作清算报告。
2. 特别注意事项
- 不得隐匿财产;
- 不得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 不得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
六、清算责任的承担
1. 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第23条:
-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几种典型的清算责任
(1)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债权人因此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人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上述人员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妨害清算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
-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剩余财产的分配
1. 分配原则
- 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 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特殊股权(普通股、优先股)按章程或法律规定分配。
2. 税收考量
- 公司清算所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股东取得的清算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 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等需依法处理。
八、注销登记
1. 普通注销
- 完成清算、税务清算;
- 提交清算报告、税务清算证明等;
-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简易注销
-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无债权债务或已清算等);
- 公示期一般为20天;
-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
九、给当事人及律师的建议
清算组/股东:
- 严格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依法公告;
- 不隐匿财产、不虚假记账;
- 制作完整清算报告;
- 依法完成税务清算与注销登记。
债权人:
- 收到通知后及时申报债权;
- 未收到通知的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发现清算违法时及时主张责任;
- 必要时提起清算责任之诉。
律师:
- 协助成立清算组、规范清算程序;
- 起草通知、公告、清算报告等法律文书;
- 代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 平衡股东、债权人、税务多方利益。
公司清算关系股东与债权人的多方利益,需严格依法进行。王吉成律师办理公司治理与民商事案件,熟悉公司清算的程序与责任。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