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债务人通过低价转让、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梳理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要点。
一、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 债务人实施了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
- 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 主观要件(无偿行为无需主观,有偿行为需具备”明知”或”恶意”)。
二、撤销权的三类适用范围
1. 放弃到期债权
-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 关键证据:债权凭证、催收记录、放弃的明示或默示行为。
2. 无偿转让财产
-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如亲属、关联方);
- 常见情形:赠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转让、放弃遗产、放弃受益权等。
3. 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关键证据:转让对价、市场价格、关联关系。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 司法实务通常以**转让价低于市场价70%**为参考;
- 需结合地段、用途、时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主观要件
1. 无偿行为
-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
- 行使撤销权无需主观要件;
- 只需证明客观行为+损害结果。
2. 有偿的低价转让
-
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 双方均知情、有逃避债务的共同故意;
- 债权人可一并请求确认转让无效。
-
受让人明知该转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 “明知”通常指知晓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知道转让可能影响债权实现;
- 需通过受让人身份(亲属、关联方)、对价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四、可以撤销的行为类型
1. 财产转让
- 不动产、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可转让财产;
- 含以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
2. 放弃权利
- 放弃到期债权;
- 放弃未届期债权(可能导致不能实现的);
- 放弃担保、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
- 放弃继承、遗嘱受益权等。
3. 虚构债务
- 债务人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虚假诉讼;
- 此类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
4.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 债务人以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使公司财产不当流出;
- 债权人可主张撤销(针对”为他人谋取”的不合理处分)。
五、撤销权的行使
1. 行使方式
- 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撤销之诉);
- 不得直接通知债务人或受让人撤销。
2. 管辖
- 被告住所地(多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个别情形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3. 诉讼请求
- 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
-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恢复登记);
- 必要时一并请求确认转让无效。
4. 合并请求
- 撤销权可与债权确认之诉、债权请求之诉合并提起;
- 也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在已撤销的前提下)。
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
- 一般情形: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 最长保护期: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实务要点:
- 1 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 5 年是最长保护期;
- 错过任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七、举证责任
1. 债权人的举证
- 债权合法有效(合同、判决、调解书等);
- 债务人的行为(转让、放弃、虚构等);
- 客观损害(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 主观要件(针对有偿行为)。
2. 债务人/受让人的举证
- 转让的合理对价;
- 主观善意;
- 客观上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八、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依据《民法典》第542条:
- 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 财产返还:受让人应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原物存在的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补偿;
- 第三人保护:受让人为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不得请求返还。
九、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关系
| 维度 | 撤销权 | 代位权 |
|---|---|---|
| 标的 |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
| 适用条件 | 处分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538-542 | 《民法典》535-537 |
| 行使方式 | 撤销之诉 | 代位权之诉 |
两种权利可分别主张,也可合并主张。
十、撤销权与虚假诉讼的区分
- 撤销权:针对已发生的处分行为;
- 虚假诉讼: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诉讼虚构债务,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必要时可在撤销之诉中一并主张虚假诉讼行为无效。
十一、给当事人及律师的建议
债权人:
- 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动向;
- 一旦发现低价转让、放弃债权、虚构债务,及时行使撤销权;
- 在1年内提起诉讼(除斥期间不中断);
- 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或受让人进一步转移财产。
律师:
- 协助债权人收集证据(转让合同、付款流水、关联关系、市价证据等);
- 精准计算撤销范围;
- 综合考量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合并运用;
- 必要时启动虚假诉讼、拒执罪控告等多元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实现的重要工具,但行使有严格条件与时效。王吉成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与执行案件,熟悉撤销权的行使与争议解决。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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