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

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指南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梳理《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可追加股东的九大类情形、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申请追加的路径与举证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判决、裁决生效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陷入”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重要的救济路径。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司法》(2023修订)相关规定,梳理追加股东的实务要点。

一、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情形:

1.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 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4.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 未届期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
  •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但转让人能证明在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未届期出资的除外。

5.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

  •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 清算组成员

  •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
  • 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财产混同的关联公司

  • 多个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机构混同、业务混同、对外不能清晰识别;
  • 符合”人格混同”标准的,可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的程序路径

1. 执行过程中的申请

  • 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与被追加人、被追加的法律依据、证据等;
  • 法院组织听证或书面审查。

2. 不服裁定时的救济

  • 法院裁定追加或驳回的,申请人和被追加人均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除被追加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追加的举证责任

1.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举证

  • 证明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 证明股东存在法定追加情形(未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

2. 股东的举证

  • 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法》第23条);
  • 普通股东:举证证明自身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四、刺破公司面纱的实务要求

1. 构成要件

依据《九民纪要》及相关司法实务,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通常要求: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目的是逃避债务
  • 客观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典型情形

  •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账户混用;
  • 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办公地址相同、人员混用;
  • 公司利润归股东个人,公司承担债务;
  • 抽逃出资、虚增成本、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 操纵公司放弃到期债权、虚构债务以转移财产。

3. 实务难点

  • 证明股东主观”滥用”与”逃避债务”;
  • 区分合法分红、关联交易与逃避债务;
  • 跨地区、多层级关联公司的举证。

五、追加执行的常见问题

1. 公司已注销怎么办?

  •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追加股东、出资人;
  • 公司经合法清算、债权已公告申报的,原则上追加受阻。

2. 股东已转让怎么办?

  • 追加现股东;
  • 但若原股东存在”未实际出资”的,提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3. 多个股东如何分配责任?

  • 未出资部分:按认缴比例;
  • 抽逃出资部分:按实际抽逃金额;
  • 刺破公司面纱:连带责任,多股东可向债权人承担的总责任最终按内部责任分配。

六、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1. 复议救济

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30条,被追加人不服裁定的,可申请复议。

2. 执行异议之诉

  • 若被追加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判决;
  • 法院审理异议之诉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依判决执行。

七、常见的财产线索调查

申请追加股东的,优先调查股东个人财产

  • 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
  • 银行流水、配偶账户(规则上应谨慎,避免侵权);
  • 工资、社保、公积金;
  • 投资、收益分配。

八、给当事人的建议

债权人

  1. 掌握法定情形:明确可以追加的股东类型与情形;
  2. 保全与执行并重:在诉讼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3. 调查财产线索:与律师配合调查股东个人财产;
  4. 及时申请追加:在执行阶段及时申请追加,避免超过时效或失去救济机会;
  5. 复议与异议之诉:必要时通过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推进。

股东

  1. 避免混同: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
  2. 避免抽逃:依法依规处理公司资金;
  3. 规范退出:转让股权、退出经营时妥善处理历史责任;
  4. 应对追加:被追加时及时委托律师准备复议或异议之诉材料。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关键路径。王吉成律师办理强制执行与民商事案件,熟悉追加被执行人的实务与争议解决。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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