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追诉时效是刑事案件出罪的法定事由之一。犯罪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应起诉的不起诉、已进入审判程序的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本文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梳理追诉时效的辩护运用。
一、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法定最高刑的确定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准,而非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依具体罪名的法定刑档次确定:
- 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的最高刑,是判断时效的关键;
- 若行为同时触犯数罪,依主罪确定时效,而非数罪简单相加;
- 同案中不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可分别计算时效。
三、时效的中断
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追诉期限重新计算。这是”时效中断”,自新的犯罪行为之日起算新的时效期限。
实务要点:审查被告人在原犯罪之后的数年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若有,时效重新计算,原本”过期”的犯罪又进入可追诉状态。
四、时效的中止
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发生的下列情形,追诉时效中止:
- 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控告后被司法机关立案)的;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时效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
五、律师运用追诉时效辩护的实务要点
1. 精准确定法定最高刑
对应当适用的罪名与量刑档次进行准确判断,确定时效期限。这是基础工作。
2. 精准确定起算点
- 普通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 连续犯或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 共同犯罪:以所有共犯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 审查时效中断
若有新犯罪,时效重新计算;若无新犯罪,且无逃避侦查、审判等中止情形,按原时效计算。
4. 审查时效中止
当事人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立案?
5. 程序性主张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要求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六、追诉时效与”已立案”的关系
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
- 已立案 + 未逃避侦查:仍可能因时效届满而不再追诉;
- 已立案 + 逃避侦查:不受时效限制;
- 未立案 + 无逃避侦查:时效届满的,不应追诉。
七、追诉时效与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行为的,分别计算各罪的追诉时效。其中一罪已过时效的,仅就未过时效的犯罪追诉。
八、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核实起算点:与律师一起审查犯罪行为的起算与终止时点;
- 梳理”新犯罪”:审查追诉期限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决定时效是否重新计算;
- 审查”逃避侦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主动投案可视为未逃避;
- 及时提出抗辩: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及时提出时效抗辩;
- 保留证据:保留能证明时效届满、行为终了日等事实的证据。
追诉时效是从实体上出罪的重要路径,但适用有严格条件。王吉成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熟悉追诉时效的辩护运用。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