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行贿罪的从重情形与辩护要点
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下,行贿罪的惩治力度明显加大。2024年3月1日起,行贿罪不仅每一档量刑均并处罚金,还明确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情形。对于企业经营者、商务人士而言,行贿已成为一个比以往更为严峻的刑事风险。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系统解析行贿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
一、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行贿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且每一档均并处罚金,财产刑的适用明显加重,“图财”者将面临”破财”乃至失去自由的双重代价。
二、修正案十二规定的七种从重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第三百九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七类行贿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行贿的;对监察、调查、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以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严重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同样的行贿数额,是否具有从重情形,量刑可能相差悬殊。因此,辩护中准确识别、甄别从重情形的有无,是量刑辩护的重要环节。
三、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不正当利益之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若行为人谋取的是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即便给予了财物,一般也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应审查所谋取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即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若利益本身正当,则不符合行贿罪的要件。
第二,被勒索给予财物之辩。《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处。若行为人系在被勒索、被迫的情况下给予财物,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坚定地主张不构成行贿罪。
第三,数额与情节之辩。行贿罪的量刑取决于数额与情节。辩护人应审查行贿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实际给付、未遂部分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争取将案件降至较轻的量刑档次。
第四,从宽情节之辩。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案件中极为重要的法定从宽规定。此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检举揭发受贿人等,也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第五,从重情形的甄别。对于被指控具有七种从重情形的,应逐一审查认定依据是否充分。例如”多次行贿”是否系独立的多次行贿行为、“民生领域行贿”是否确属法定领域,避免不当扩大从重认定。
四、企业经营中的行贿风险防范
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严格惩治行贿的背景下,企业应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合规:建立内部反贿赂制度与审批流程;规范对外交往与礼品赠予;对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交易进行合规审查;定期开展员工反贿赂培训。健全的合规体系,既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屏障,也是案发后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资本。
结语
行贿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被勒索情形的甄别、数额情节的核算,以及从重情形与从宽情节的精细把握。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新格局下,行贿案件的辩护更需专业、及时。如您或企业正涉行贿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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