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解析该要件的认定标准、职务关联性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也是职务犯罪辩护中最具争议、最考验法律功底的法律节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深入贯彻,这一要件的认定标准日益成为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定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除索取贿赂情形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这一要件,收受财物的行为便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已经实际谋取,也可以是承诺谋取、正在谋取。法律并不要求利益必须已经实现,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利的意图与对应行为。这一要件的宽泛性,决定了辩护必须从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切入,而非停留在概念层面。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情形: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以及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

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实际办成事”拓展到”承诺办事”乃至”明知请托而收钱”。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财物,即便尚未着手办理,也可能被认定为具备该要件。这一扩张解释大大降低了控方的证明难度,也相应提高了辩护的门槛。

三、辩护的核心要点

其一,请托事项的有无与具体性之辩。“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是认定的关键节点。辩护人应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与行为人职权相关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与具体请托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对应关系?若双方仅为日常人情往来,并无与职权相关的具体请托,则”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可能不成立。

其二,职务关联性之辩。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辩护人应审查收受财物的事项是否确实处于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之内,若属他人的职权事项,或纯属利用个人朋友关系、专业能力提供帮助,则不符合受贿罪的职务关联性要求。

其三,财物性质的认定之辩。受贿的对象是财物。辩护中应区分正常的礼尚往来、民间借贷、合伙投资分红与受贿款。对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投资合作关系或符合人情往来习惯的收受行为,应通过借条、还款记录、合伙协议、往来礼尚的对应性等证据,质疑其受贿性质。

其四,相关罪名的准确区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斡旋受贿,即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则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罪名法定刑有别,主体要件、利益要件(是否要求”不正当利益”)也有差异,准确区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四、《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的新动向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明确了对向多人行贿、多次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情形从重处罚,并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这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意味着行贿方面临更严厉的追诉,受贿案件的办理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

对辩护而言,这一政策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辩护人需要更加审慎地审查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稳定性与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案件办理更加注重对行受贿双方的全链条审查,辩护需要统筹考虑双方的法律处境与证据互动。

五、职务犯罪辩护的程序要点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前置程序。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律师介入的时点、会见、阅卷等均有特殊规定。辩护律师应熟悉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把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的辩护黄金期,依法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样是重要的量刑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获得显著的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合理把握退赃的时机、幅度与法律后果。

结语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职务犯罪辩护的核心战场。从请托事项的具体性、职务关联性、财物性质,到相关罪名的区分与监察程序的衔接,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辩护空间。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新背景下,更需要专业、审慎的辩护策略。如您或家人正涉职务犯罪调查或追诉,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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