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罪的认定与辩护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类型,本罪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特征。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受贿罪的认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系统解析受贿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受贿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性质认定等复杂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紧密相关,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索取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第二,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受贿罪的扩展规定,俗称”斡旋受贿”。
理解受贿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受贿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二,索取他人财物。指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其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指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指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为之。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的关键要件。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职务上的便利。指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
第二,主管。指对某项事务具有决策、指挥、管理的权力。
第三,负责。指对某项事务具有主管或者分管的责任。
第四,承办。指具体执行某项公共事务。
第五,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受贿罪的扩展规定。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罪的关键要件。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第二,谋取利益的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经实际谋取到利益,也包括正在谋取利益,还包括许诺谋取利益。
第三,谋取利益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为他人谋取优惠政策、为他人谋取项目等。
第四,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索贿的特殊性。根据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本罪。
五、财物性质的认定
“财物”是本罪的核心概念。理解财物性质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财物范围。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房屋、汽车、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等一切具有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第二,财产性利益。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装修房屋、无偿劳务等。
第三,不属于财物的情形。纯粹的感情投资、礼节性馈赠等,不属于本罪的财物。
第四,财物价值的认定。财物价值的认定,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包括物品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有价证券的面值等。
第五,财物数额的认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六、“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数额较大。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数额巨大。指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第四,数额较小。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多次受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的等。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是否实际从事公务。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存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的因果关系。
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方式、谋取利益的正当性。
第四,财物性质之辩。本罪要求收受他人财物。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本罪规定的财物、是否属于感情投资或者礼节性馈赠。
第五,数额之辩。受贿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价值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数额计算错误、是否存在数额扩大化认定。
第六,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是否存在被他人陷害的情形、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
第七,证据链之辩。受贿案件通常依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辩护人应审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视听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受贿案件中,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公职人员,积极退赃往往能获得显著量刑从宽效果。
八、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贪污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公职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罪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贪污罪是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
第二,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受贿罪的发生,公职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规范职务行为,避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规范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对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坚决拒绝;规范与企业家、商人等交往,避免成为利益输送的对象;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受贿罪的辩护,需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性质、数额、主观故意、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同事正涉受贿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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