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行贿罪的认定与辩护

行贿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行贿罪的认定与辩护

行贿罪是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与受贿罪构成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本罪以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为特征。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行贿罪的认定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对象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系统解析行贿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吉安刑事律师,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本文基于实务经验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辩护要点。

行贿案件往往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给予财物行为的认定、行贿对象的认定等复杂问题,与受贿案件紧密相关,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理解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行贿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情节严重的,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本罪与受贿罪构成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双向保护。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给予财物。指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方式。

其二,财物范围。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房屋、汽车、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等一切具有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其三,财物交付方式。财物交付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物品交付等多种方式实现。

其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而故意为之,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罪的关键要件。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根据2012年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第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包括:违反规定获得项目、违反规定获得资金、违反规定获得资质、违反规定获得职务晋升、违反规定获得减免税款等。

第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现。包括: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正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许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别。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以获得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不应当获得、依法不能获得的利益。

第五,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谋取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给予财物方式的认定

给予财物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方式。理解给予财物方式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给予的时间。包括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给予、谋取不正当利益过程中给予、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

第二,给予的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物品交付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三,给予的数额。应当达到行贿罪的入罪门槛。

第四,给予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的其他人。

第五,财物性质的认定。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房屋、汽车、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等一切具有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五、行贿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2012年司法解释,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第一,数额较大。指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数额巨大。指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指行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第四,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行贿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行贿数额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准。

第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决策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八,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公共财产损失、国家利益受损等重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被勒索给予财物”的认定

“被勒索给予财物”是本罪的法定免责事由。理解被勒索给予财物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勒索的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行为人索要财物。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虽然被迫给予财物,但应当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三,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四,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处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第五,举证责任。被勒索给予财物的事实,应当由被告人举证证明。

七、行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受贿罪的区别。行贿罪是给予财物一方构成的犯罪,受贿罪是收受财物一方构成的犯罪。行贿罪和受贿罪构成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

第二,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第三,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第四,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谋取利益的正当性、是否存在合法利益的情形。

第二,给予财物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给予财物、财物的数额、财物的方式、是否存在合理的借款、还款等情形。

第三,行贿对象之辩。本罪要求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应审查:行贿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实际从事公务。

第四,财物性质之辩。本罪要求给予财物。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本罪规定的财物、是否属于礼节性馈赠、是否属于合法的经济往来。

第五,数额之辩。行贿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价值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数额计算错误。

第六,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行贿的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行贿的故意、是否存在被勒索的情形、是否存在合法利益的意图。

第七,被勒索之辩。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被勒索的事实、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第八,自首、立功之辩。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本罪的特别从宽规定。

第九,证据链之辩。行贿案件通常依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辩护人应审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视听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从宽情节之辩。行贿案件中,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行贿罪的发生,个人和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远离行贿行为;规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避免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规范经济往来行为,避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财物;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避免企业人员行贿;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行贿罪的辩护,需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行贿对象、财物性质、数额、主观故意、被勒索、自首立功、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正涉行贿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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