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与辩护
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重要类型,与行贿罪、受贿罪共同构成贿赂犯罪体系。本罪以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为特征。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本罪的认定涉及介绍行为的认定、撮合行贿受贿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解析介绍贿赂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执业于吉安市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本文系其实务解析。
介绍贿赂罪案件往往涉及介绍行为的认定、撮合行贿受贿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复杂问题,与行贿受贿案件紧密相关,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第三,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本罪的特别从宽规定;第四,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构成贿赂犯罪体系,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多方位保护。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指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
其二,情节严重。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明知是行贿、受贿行为。即明知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故意进行介绍撮合。
三、“介绍贿赂”的认定
“介绍贿赂”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方式。理解介绍贿赂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介绍贿赂的含义。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第二,居间介绍。介绍贿赂的常见方式是居间介绍,即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居间联络,传递行贿、受贿信息。
第三,沟通撮合。指为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沟通机会,促使双方达成行贿受贿协议。
第四,撮合的方式。撮合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介绍行贿人与受贿人认识、为行贿受贿双方传递信息、为行贿受贿双方提供便利条件等。
第五,“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介绍贿赂的区别。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介绍贿赂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
四、“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的认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是本罪的对象要件。理解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人或者行贿事项,促使行贿受贿达成。
第三,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的情形。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仅向行贿人提供信息而不与受贿人接触的,不构成本罪。
第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介绍的情形。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介绍贿赂的,可能构成本罪。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门槛。理解情节严重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介绍贿赂数额较大。指介绍贿赂的财物数额较大。
第二,介绍贿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级别较高。指介绍贿赂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级别较高。
第三,多次介绍贿赂。指多次介绍贿赂行为。
第四,介绍贿赂造成严重后果。指介绍贿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介绍贿赂的情节。指介绍贿赂的具体情节。
六、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行贿罪共犯是行贿人之间共同实施行贿行为,本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介绍贿赂人不是行贿人的共犯。
第二,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受贿罪共犯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本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介绍贿赂人不是受贿人的共犯。
第三,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斡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的,介绍贿赂是第三人实施的。
第四,介绍贿赂罪与帮助行贿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帮助行贿罪是帮助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介绍行为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介绍方式的具体情形、行为是否构成沟通撮合。
第二,撮合行贿受贿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辩护人应审查:行贿受贿是否实现、行为人的介绍行为与行贿受贿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实质性撮合了行贿受贿。
第三,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行贿、受贿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行贿受贿、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是否存在错误认识。
第四,情节严重之辩。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辩护人应审查:被指控的情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夸大认定。
第五,行贿受贿之辩。本罪要求存在行贿受贿的事实。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行为人的介绍行为与行贿受贿的关联性。
第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辩。本罪要求介绍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应审查:介绍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实际从事公务。
第七,行贿受贿共犯之辩。本罪应当排除行贿受贿共犯的情形。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行贿或者受贿共犯、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行贿受贿。
第八,自首之辩。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本罪的特别从宽规定,应当充分重视。
第九,证据链之辩。本罪案件通常依赖行贿受贿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辩护人应审查:行贿受贿记录的真实性、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从宽情节之辩。本罪案件中,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八、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本罪的发生,个人和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远离介绍贿赂行为;不要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规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避免成为行贿受贿的中介;规范经济往来行为,避免因经济往来涉及介绍贿赂;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介绍贿赂罪的辩护,需在介绍行为、撮合行贿受贿、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行贿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贿受贿共犯、自首、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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