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与辩护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本罪以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为特征。在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本罪的认定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徇私枉法行为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执业于吉安市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本文系其实务解析。
徇私枉法罪案件往往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徇私枉法行为的认定、枉法情节的认定等复杂问题,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徇私枉法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情节严重的,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本罪的入罪门槛是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威。徇私枉法行为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立案、侦查、起诉等追诉行为。
其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指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
其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徇私的动机。即明知是徇私枉法行为而故意为之,并具有徇私的动机。
三、“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是本罪的关键要件。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检察人员。指检察机关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
第四,审判人员。指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等。
第五,监管人员。指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徇私”的认定
“徇私”是本罪的主观要件。理解徇私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徇私的含义。徇私是指为了个人私情、私利而枉法。徇私是本罪的主观动机。
第二,徇私的情形。包括:徇个人私情、徇亲属私情、徇朋友私情、徇金钱利益、徇其他私利等。
第三,徇私的认定。徇私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第四,与徇情的区别。徇情是指为了人情而枉法,与徇私类似。
五、徇私枉法三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理解这一行为方式,需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明知是无罪。指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追诉人是无罪的。
其二,使他受追诉。指采取立案、侦查、起诉等追诉行为。
其三,行为方式的认定。包括:伪造证据、虚假举报、强行立案、错误侦查、错误起诉等。
第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理解这一行为方式,需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明知是有罪。指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追诉人是有罪的。
其二,故意包庇。指故意不使被追诉人受到追诉。
其三,行为方式的认定。包括: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虚假撤案、错误不起诉、故意拖延办案等。
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理解这一行为方式,需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刑事审判活动。指法院依法进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其二,违背事实和法律。指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其三,枉法裁判。指故意作出错误的裁判。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档。理解情节严重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诉并被判处刑罚的;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作出的枉法裁判被执行的等。
第二,行为涉及重大案件的。包括: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涉及重大经济案件的、涉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等。
第三,行为人具有恶劣情节的。包括: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徇私情节严重的、徇私涉及重大利益的等。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实际从事司法工作。
第二,徇私枉法行为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行为方式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正常的司法行为。
第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之辩。应当审查:被追诉人是否是无罪、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无罪、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
第四,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之辩。应当审查:被追诉人是否是有罪、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有罪、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
第五,枉法裁判之辩。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第六,徇私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徇私的动机、是否存在正常的司法考量、是否存在合法的解释。
第七,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存在过失。
第八,证据链之辩。本罪案件通常依赖案卷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辩护人应审查:案卷材料的真实性、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从宽情节之辩。本罪案件中,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八、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受贿罪的区别。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的,应当从一重处断或者数罪并罚。本罪与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徇私枉法行为,受贿罪针对的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徇私枉法行为,滥用职权罪针对的是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与枉法仲裁罪的区别。枉法仲裁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本罪与枉法仲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发生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枉法仲裁罪发生在仲裁活动中。
第四,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与该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针对的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本罪的发生,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远离徇私枉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规范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避免徇私情、徇私利;规范司法卷宗管理,避免伪造、毁灭证据;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徇私枉法罪的辩护,需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徇私枉法行为、明知无罪、明知有罪、枉法裁判、徇私、主观故意、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威,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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